11月18日,國家商務部發布了(le)關于終止對(dui)印尼廣(guang)青鎳(nie)業有限公司生產的(de)進口(kou)不(bu)銹(xiu)鋼鋼坯和不(bu)銹(xiu)鋼熱(re)軋板/卷傾銷(xiao)(xiao)及傾銷(xiao)(xiao)幅(fu)度期間(jian)復審調查的(de)公告(2021年第38號)。
2019年7月22日(ri),商務部發布(bu)2019年第31號(hao)公(gong)告,決定(ding)對原(yuan)產于歐盟(meng)、日(ri)本、韓國和印尼的進(jin)口不(bu)銹鋼(gang)鋼(gang)坯和不(bu)銹鋼(gang)熱軋板(ban)/卷(juan)實(shi)施(shi)反(fan)傾銷措施(shi),實(shi)施(shi)期限自2019年7月23日(ri)起5年。
2020年11月20日(ri),應印(yin)尼廣(guang)青鎳業有(you)限公(gong)司申請(qing),商務部發布(bu)2020年第55號公(gong)告,決定對印(yin)尼廣(guang)青鎳業有(you)限公(gong)司生產的進口不(bu)銹鋼鋼坯和不(bu)銹鋼熱軋板(ban)/卷(juan)所適用的反傾(qing)銷(xiao)措施進行(xing)傾(qing)銷(xiao)及(ji)傾(qing)銷(xiao)幅度期間(jian)復審(shen)。
2021年9月30日,印尼廣青鎳業有限公司向商務部提出撤回期間復審的申請。經審查,商務部決定接受該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終止對印尼廣青鎳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進口不銹鋼鋼坯和不(bu)銹(xiu)鋼熱軋板/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復審調查。

